监外执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确定如下:
1、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
2、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管理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情况通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
3、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人民法院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
4、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可以直接由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决定;
5、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或者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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